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543號上訴人 賴頓 訴訟代理人 李淑貞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斐筠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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