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107年度侵上訴字第
1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