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林哲安 被告 古灃浚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07年度交上訴字第6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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