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04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0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振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1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101年10月10日,在高雄市○○區○○街○號5樓住處,中午用餐時,因甲○○要求乙○○留一些菜給孩子吃,乙○○明知當時其與前妻所生之子女藍○庭(未滿18歲,姓名年籍詳卷)、藍○昱(未滿18歲,姓名年籍詳卷),以及甲○○與前夫所生之子林○鵬(未滿18歲,姓名年籍詳卷)均在場,為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中國畜生」等不雅言詞當場侮辱甲○○,甲○○要求乙○○停止並道歉,乙○○仍繼續以「中國畜生」、「妳沒報警、妳就是婊子」等語辱罵甲○○,其間以「中國畜生」等語辱罵甲○○共
5次,足以貶損甲○○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案經甲○○告訴。
二、被告乙○○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甲○○教唆小孩作偽證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在藍○庭、藍○昱、林○鵬三人面前,
先以「中國畜生」等語辱罵告訴人甲○○,迨告訴人要求被告停止並道歉,被告仍繼續以「中國畜生」、「妳沒報警、妳就是婊子」等語辱罵告訴人,其間以「中國畜生」等語辱罵告訴人共5次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證歷歷,核與證人林○鵬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證人藍○庭所寫「……十月十日那一天在餐桌上阿姨看他拼命吃就跟爸爸說:『留一點給小孩子吃』然後爸爸就暴怒罵中國畜生、中國畜生(用台語罵)阿姨請他停止他不停止、請他道歉他不道歉,爸爸還是繼續罵中國畜生,阿姨說她要報警請他不要再罵了,他就說妳沒報警就是婊子,後來阿姨就打110。警察就來了,○鵬、○昱都有看到、聽到這件事。……」之事發經過1紙在卷可稽,且告訴人亦因本案犯罪事實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法院於102年2月5日核發10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1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於告訴人為騷擾之行為,此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1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份附卷足參。是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㈡雖被告以前詞置辯,並提出其於102年4月18日與藍○庭
間之錄音譯文,然查被告曾對藍○庭、藍○昱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02年1月29日核發10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1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藍○庭、藍○昱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於藍○庭為騷擾之行為,此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1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份在卷存查。又證人藍○庭在前揭描述本案犯罪事實經過之同一紙張上另有「爸爸經常在阿姨不在的時候罵幹、瘋婆、操你媽……他常常打人都把我打受傷了心情常常不好都罵髒話,他在家的時候我們常是他的出氣桶,他經常把我關在陽台讓我沒有自由像狗一樣」等語之記載,核與證人藍○昱於家庭聯絡簿上所載「最近心情比較輕鬆,因為爸爸最近都不在家裡,不然他會罵人、罵髒話,幹、操你媽個逼、神精病(按:應是「神經病」)、中國畜生,還罵馬英九是中國狗,還有打人。上星期五他還說阿姨偷了他一萬元,然後自己配了兩副近視眼鏡也不幫我配一副,老師寫聯絡簿也不理會,最後阿姨為了這件事跟他吵架,他才帶我去配,結果尾款也沒付,阿姨不在的時候,常常打姊姊,打到受傷,警告後會好一點,然後又開始了,像是身體裡住著怪獸一樣情緒不穩定。」大致相符,證人藍○庭、藍○昱就渠等與被告平日相處之記載,文字樸實,不加潤飾,直抒己意,真情流露,難謂有何人教唆渠等刻意虛偽陳述不利於被告之情事,是證人藍○庭、藍○昱前揭之書面證述,均堪採信。縱被告曾錄下藍○庭指陳告訴人曾教唆偽證乙節,因被告曾對藍○庭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藍○庭是否囿於被告強勢主導之下,翻異前詞,作出不利於告訴人之陳述,不無疑義,是被告提出前揭其與藍○庭間之錄音譯文,難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規範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5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以「中國畜生」、「妳沒報警、妳就是婊子」等語侮辱告訴人,當時有藍○庭、藍○昱、林○鵬等人在場,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符合「公然」之要件甚明;又「中國畜生」、「妳沒報警、妳就是婊子」等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均係對他人人格泛稱之貶損辱詞,或係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均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若旁人聽聞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人身之攻擊,足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又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業據告訴人陳述明確,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存卷可考,是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於前揭時、地向告訴人辱罵「中國畜生」、「妳沒報警、妳就是婊子」等語,已屬於對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謂之家庭暴力行為,亦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規定並無罰則之規定,應依刑法公然侮辱罪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先後以「中國畜生」、「妳沒報警、妳就是婊子」等語多次接續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乃成年人,且其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竟無視告訴人之名譽權,恣意在上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處所,以不堪之言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致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其行為誠屬可議,顯見尚欠缺尊重他人人格之觀念,復斟以被告前有妨害名譽案件受有緩刑宣告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本案為其第2次犯妨害名譽案件,顯見其未能確實省思其所為,實有不該,並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賴易詮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