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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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呈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正吉 上列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衍翔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6,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6,833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