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435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理人 張惠玲 債務人許姬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四四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五.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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