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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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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