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翁彩霞 即皇昌鋁門窗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享臣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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