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送達代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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