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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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因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瑞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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