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08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博灝
居新竹縣○○鄉○○路00號2樓之19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