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38號

原告 李碧霞

訴訟代理人 林勁 律師

連郁婷 律師

被告 簡亜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

法官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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