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7號

原告 李星宇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

複代理人 歐優琪 律師

被告 陳志揚

特別代理人 柯秉志 律師

被告 陳詠晴

陳學彥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經判決確定,此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聲請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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