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881號
原 告 游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聖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