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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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 張國峰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 律師原告與被告 潘得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4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