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程晉昇 間請求
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