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9號上訴人即原告FANJOJETDUENAS(中文名: 范尤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堉箐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