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帝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民潤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 李民海 被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訴訟代理人 陳麒光
許仕謀 蘇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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