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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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釋明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及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及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及釋明,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提出概略證明文件;並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與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臺灣桃園監獄」所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並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並陳報自何時任職該職?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提出債務人之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8.提出債務人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需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9.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又配偶現居住何處所?
10.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11.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每月平均往返桃園與戶籍地之次數?並提出證明文件。併陳報每月以電話方式與家中聯絡之次數?
12.請陳報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13.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
14.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說明扶養之方式?
及提出證明文件。並提出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與陳報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並提出證明文件。
15.請說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
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6.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7.倘工作處所及實際居住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請釋明除戶
籍之原因外,何以向本院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及是否仍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並請釋明債務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8.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含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之收入、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
19.請詳述如何償還父、母親所經營之「智輝幼稚園」所積欠債務之情形及結果?及所償還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附表一及附表二事項倘無法提出補正或陳報及釋明,請以書面詳為說明。
※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
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
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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