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8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於附表、附表、附表、附表、附表、附表所示各信用卡申請書上之「乙○○」簽名,及其信用卡背面「Mei」字樣之簽名;偽造於附表㈠、附表㈠、附表㈠、附表㈠、附表、附表所示各筆消費刷卡簽單上之「Mei」字樣簽名均沒收。
事實
一、甲○○與 黃惠娟 (業經本院另案判決確定)共同基於偽造並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及準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6月間某日,由黃惠娟以申辦行動電話為由,向其母乙○○取得身分證影本等證件後,交由甲○○先後於各附表所示申請時間,冒用乙○○名義,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臺北富邦銀行等6家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乙○○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並偽造乙○○簽名後,連續向該6家銀行申請如附表所示信用卡共7張(就附表臺北富邦銀行部分於申請書上勾選兩種信用卡而同時申辦兩張),致各該銀行承辦人員因陷於錯誤,分別將上開具有財產價值之信用卡核發寄送至指定之地址,黃惠娟、甲○○復承前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在信用卡背面偽簽「Mei」字樣以為偽造之乙○○簽名,旋持以按附表㈠、附表㈠、附表㈠、附表㈠、附表、附表所示時間、商家及內容連續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簽「Mei」之署名,作成不實簽帳單之私文書,持交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以為行使,致其店員因陷於錯誤,以為係該信用卡名義人所為消費而交付商品;復持上開信用卡按附表
㈡、附表㈡、附表㈡、附表㈡所示時間、地點,以輸入前開冒名申請時預設密碼之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機檯而向發卡銀行預借現金,並均足生損害於乙○○及上開6家銀行。嗣因乙○○收得銀行催繳帳單而得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黃惠娟及證人乙○○於本院98年度訴緝字第13號案件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臺北富邦銀行等6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明細表、簽單影本等資料附卷可參,顯見被告確有與共同被告黃惠娟共同為上開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及準詐欺罪之犯行無誤。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關於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查:
㈠被告為前開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規定「罰金:新
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若換算為新臺幣,僅相當於新臺幣(下同)3元,比較新舊法結果,就被告所犯詐欺罪、準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併科罰金刑部分,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所定罰金刑之下限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2人以上共
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之處罰乃針對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2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成立共同正犯之範圍較狹隘,自以適用修正後刑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同時經修正刪除
,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㈣另就被告所犯上開罪名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者,雖94年
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於被告黃惠娟為前開行為後,已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並已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部分之規定,比較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所犯應從一重之罪處斷;若適用修正後刪除牽連犯規定之結果,所犯上開各罪應論以數罪,是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即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則改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
1日,比較新舊法,關於被告所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
㈥綜合上開各項比較結果,本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全部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
四、依一般信用卡使用方式,必以在卡片背面簽名欄簽名後,方得持以刷卡消費,則依形式觀察,其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者,即足以表徵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核被告前開與黃惠娟共同在未經授權之情形下,擅以乙○○名義在申請書上偽造簽名並持以行使申辦信用卡之行為,及其取得信用卡後,於卡片背面偽造「Mei」字樣之簽名而持以為附表㈠、附表㈠、附表㈠、附表㈠、附表、附表所示刷卡消費,同時於各該簽帳單上偽造與信用卡背面同式簽名而一併行使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文書進而持以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以偽造簽名署押之方式偽造私文書,該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文書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夥同黃惠娟以上開冒名申請之方式,使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至附表所示7張具有財產價值信用卡之行為,及其以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購物如附表㈠、附表㈠、附表㈠、附表㈠、附表、附表所示,致商家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夥同黃惠娟持附表、附表、附表、附表所示信用卡,操作自動設備而以不正方式向各發卡銀行預借現金如附表㈡、附表㈡、附表㈡、附表㈡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準詐欺罪。被告就前開各犯行與黃惠娟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準詐欺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準詐欺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之年齡、品行、智識能力、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次數、情狀、對於法益所生侵害之程度,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竟與共同被告黃惠娟以假託辦理手機為詞,向黃惠娟母親取得證件並冒名申辦信用卡持以消費之方式,申辦銀行達6家之多,數月間持續消費、借款合計達55萬餘元,對於法益所生侵害非輕,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返還部分款項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宣告減刑之積極要件相合,亦無同條例第5條規定之消極要件存在,符合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與黃惠娟共同偽造附表、附表、附表、附表、附表、附表所示各信用卡申請書上之「乙○○」簽名,及其信用卡背面「Mei」字樣之簽名;偽造於附表㈠、附表㈠、附表㈠、附表㈠、附表、附表所示各筆消費刷卡簽單上之「Mei」字樣簽名,均係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案經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卡號│申請日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4年6月6日│├─┬──┬──────┼──────────────┼───────┤│㈠│編號│刷卡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刷├──┼──────┼──────────────┼───────┤│卡│⒈│94年7月1日│中國石油民權路站│1,000元││消├──┼──────┼──────────────┼───────┤│費│⒉│94年7月3日│高雄市A+1精品百貨一心店│720元││├──┼──────┼──────────────┼───────┤││⒊│94年7月15日│高雄市A+1精品百貨一心店│779元││├──┼──────┼──────────────┼───────┤││⒋│94年8月12日│高雄市A+1精品百貨一心店│513元││├──┼──────┼──────────────┼───────┤││⒌│94年8月25日│ 東森 得意購│3,960元││├──┼──────┼──────────────┼───────┤││⒍│94年8月28日│高雄市A+1精品百貨一心店│802元││├──┼──────┼──────────────┼───────┤││⒎│94年8月29日│高雄市A+1精品百貨一心店│1,026元││├──┼──────┼──────────────┼───────┤││⒏│94年8月29日│高雄市A+1精品百貨一心店│1,405元││├──┼──────┼──────────────┼───────┤││⒐│94年8月30日│高雄市A+1精品百貨一心店│918元││├──┼──────┼──────────────┼───────┤││⒑│94年9月2日│高雄市A+1精品百貨一心店│358元││├──┼──────┼──────────────┼───────┤││⒒│94年9月21日│富邦媒體科技│1,980元││├──┼──────┼──────────────┼───────┤││⒓│94年10月1日│高雄市新興區和信電訊南旗店│2,726元││├──┼──────┼──────────────┼───────┤││⒔│94年10月1日│高雄市新興區和信電訊南旗店│3,416元││├──┼──────┼──────────────┼───────┤││⒕│94年11月9日│高雄縣仁武鄉台仁林加油站│500元││├──┴──────┼──────────────┴───────┤││合計│20,103元│├─┼──┬──────┼──────────────┬───────┤│㈡│⒈│94年10月1日│中國信託三多簡易分行(預借現│6,000元││預│││金)│││借├──┼──────┼──────────────┼───────┤│現│⒉│94年10月1日│中國信託三多簡易分行(預借現│6,000元││金│││金)│││├──┼──────┼──────────────┼───────┤││⒊│94年11月9日│中國信託統一新盛心ATM(預│1,000元│││││借現金)│││├──┼──────┼──────────────┼───────┤││⒋│94年11月11日│中國信託統一新盛心ATM(預│2,000元│││││借現金)│││├──┼──────┼──────────────┼───────┤││⒌│94年11月16日│中國信託統一新盛心ATM(預│2,000元│││││借現金)│││├──┼──────┼──────────────┼───────┤││⒍│94年11月18日│中國信託統一新盛心ATM(預│1,000元│││││借現金)│││├──┼──────┼──────────────┼───────┤││⒎│95年1月6日│中國信託統一天健ATM(預借│1,000元│││││現金)│││├──┴──────┼──────────────┴───────┤││合計│19,000元│└─┴─────────┴──────────────────────┘【附表】
┌───────────┬──────────────┬───────┐│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卡號│申請日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4年6月某日│├─┬──┬──────┼──────────────┼───────┤│㈠│編號│刷卡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刷├──┼──────┼──────────────┼───────┤│卡│⒈│94年11月10日│全頻通信行│1,000元││消├──┼──────┼──────────────┼───────┤│費│⒉│94年11月11日│中將電子實業有限公司│330元││├──┼──────┼──────────────┼───────┤││⒊│94年11月11日│明元租車│22,000元││├──┼──────┼──────────────┼───────┤││⒋│94年11月11日│桂林加油站│500元││├──┼──────┼──────────────┼───────┤││⒌│94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930元││├──┼──────┼──────────────┼───────┤││⒍│94年12月12日│明月潭加油站股有限公司│500元││├──┼──────┼──────────────┼───────┤││⒎│94年12月14日│尚諾奈服飾│290元││├──┼──────┼──────────────┼───────┤││⒏│94年12月15日│全國加油站-三多路站│500元││├──┼──────┼──────────────┼───────┤││⒐│94年12月20日│明月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⒑│94年12月24日│鳳東路加油站有限公司│500元││├──┼──────┼──────────────┼───────┤││⒒│94年12月25日│明月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⒓│94年12月26日│澄清湖加油站有限公司│300元││├──┼──────┼──────────────┼───────┤││⒔│95年1月8日│統一精工-屏東二站加油站│500元││├──┼──────┼──────────────┼───────┤││⒕│95年1月10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屏東│500元│││││站│││├──┼──────┼──────────────┼───────┤││⒖│95年1月11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站│500元││├──┼──────┼──────────────┼───────┤││⒗│95年1月13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麟洛交│1,050元│││││流道站│││├──┼──────┼──────────────┼───────┤││⒘│95年1月14日│三多商場-大寮店│2,816元││├──┼──────┼──────────────┼───────┤││⒙│95年1月15日│小林鐘錶眼鏡有限公司-屏東│5,200元││├──┼──────┼──────────────┼───────┤││⒚│95年1月16日│遠傳電信-線上繳款│3,760元││├──┼──────┼──────────────┼───────┤││⒛│95年1月16日│台糖屏東量販店│299元││├──┼──────┼──────────────┼───────┤│││95年1月16日│統一精工-鳳山二站│500元││├──┼──────┼──────────────┼───────┤│││95年1月17日│泓成加油站│500元││├──┼──────┼──────────────┼───────┤│││95年1月18日│三多商場-大寮店│1,694元││├──┼──────┼──────────────┼───────┤│││95年1月18日│台糖屏東量販店│802元││├──┼──────┼──────────────┼───────┤│││95年1月18日│台糖屏東量販店│315元││├──┼──────┼──────────────┼───────┤│││95年1月19日│台糖屏東量販店│374元││├──┼──────┼──────────────┼───────┤│││95年1月23日│中國石油復興路站│500元││├──┼──────┼──────────────┼───────┤│││95年1月26日│大眾加油站│500元││├──┼──────┼──────────────┼───────┤│││95年1月26日│福懋大寮加油站│500元││├──┴──────┼──────────────┴───────┤││合計│48,160元│├─┼──┬──────┼──────────────┬───────┤│㈡│⒈│94年6月21日│變現金無息分期專案PART3│200,000元││預│││(通信預借現金,分24期償還)│││借├──┴──────┼──────────────┴───────┤│現│合計│200,000元││金│││└─┴─────────┴──────────────────────┘【附表】
┌───────────┬──────────────┬───────┐│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卡號│申請日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4年6月8日│├─┬──┬──────┼──────────────┼───────┤│㈠│編號│刷卡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刷├──┼──────┼──────────────┼───────┤│卡│⒈│94年7月12日│光華加油站│500元││消├──┼──────┼──────────────┼───────┤│費│⒉│94年8月15日│中信銀新興分行(預借現金)│12,000元││├──┼──────┼──────────────┼───────┤││⒊│94年8月18日│A+1精品百貨-一心店│878元││├──┼──────┼──────────────┼───────┤││⒋│94年8月29日│台糖油品事業部國泰加油站│1,000元││├──┼──────┼──────────────┼───────┤││⒌│94年9月24日│光華加油站│1,000元││├──┼──────┼──────────────┼───────┤││⒍│94年11月26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元││├──┼──────┼──────────────┼───────┤││⒎│95年1月27日│宜興加油站有限公司│500元││├──┼──────┼──────────────┼───────┤││⒏│95年2月1日│威剛科技授權服務中心│5,865元││├──┴──────┼──────────────┴───────┤││合計│22,243元│├─┼──┬──────┼──────────────┬───────┤│㈡│⒈│94年6月21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預借現金)│20,000元││預├──┼──────┼──────────────┼───────┤│借│⒉│94年6月21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預借現金)│20,000元││現├──┼──────┼──────────────┼───────┤│金│⒊│94年7月26日│中信銀三多簡易分行(預借現金│35,000元│││││)│││├──┼──────┼──────────────┼───────┤││⒋│94年10月1日│中信銀統一桂安(預借現金)│4,000元││├──┼──────┼──────────────┼───────┤││⒌│94年10月17日│中信銀統一新盛心(預借現金)│1,000元││├──┼──────┼──────────────┼───────┤││⒍│94年10月21日│台灣企銀(預借現金)│2,000元││├──┼──────┼──────────────┼───────┤││⒎│94年11月12日│中信銀統一新盛心(預借現金)│1,000元││├──┼──────┼──────────────┼───────┤││⒏│94年12月16日│中信銀統一天建(預借現金)│1,000元││├──┼──────┼──────────────┼───────┤││⒐│95年1月13日│中信銀統一天建(預借現金)│2,000元││├──┴──────┼──────────────┴───────┤││合計│86,000元│└─┴─────────┴──────────────────────┘【附表】
┌───────────┬──────────────┬───────┐│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卡號│申請日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94年10月15日│├─┬──┬──────┼──────────────┼───────┤│㈠│編號│刷卡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刷├──┼──────┼──────────────┼───────┤│卡│⒈│94年10月31日│高雄縣鳳山市○○路明元租車│20,000元││消├──┼──────┼──────────────┼───────┤│費│⒉│94年11月1日│高雄市○○路宏享汽車公司│15,000元││├──┴──────┼──────────────┴───────┤││合計│35,000元│├─┼──┬──────┼──────────────┬───────┤│㈡│⒈│94年11月10日│中信銀ATM(預借現金)│15,000元││預├──┼──────┼──────────────┼───────┤│借│⒉│95年1月4日│中信銀ATM(預借現金)│1,000元││現├──┼──────┼──────────────┼───────┤│金│⒊│95年1月4日│中信銀ATM(預借現金)│2,000元││├──┼──────┼──────────────┼───────┤││⒋│95年1月4日│中信銀ATM(預借現金)│3,000元││├──┴──────┼──────────────┴───────┤││合計│21,000元│└─┴─────────┴──────────────────────┘【附表】
┌───────────┬──────────────┬───────┐│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卡號│申請日期││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94年10月31日│├─┬──┬──────┼──────────────┼───────┤│刷│編號│刷卡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卡├──┼──────┼──────────────┼───────┤│消│⒈│94年11月23日│高雄市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500元││費├──┼──────┼──────────────┼───────┤││⒉│94年11月23日│高雄市桂林加油站│500元││├──┼──────┼──────────────┼───────┤││⒊│94年11月24日│高雄縣鳳山市○○路明元租車│15,000元││├──┼──────┼──────────────┼───────┤││⒋│94年11月26日│高雄市○○○街○○○號河堤庭園│1,300元│││││飯店│││├──┼──────┼──────────────┼───────┤││⒌│94年11月26日│高雄縣鳳山市○○路明元租車│40,000元││├──┼──────┼──────────────┼───────┤││⒍│94年11月26日│高雄市○○○路121之1號欣亞電│16,000元│││││腦NOVA店│││├──┼──────┼──────────────┼───────┤││⒎│94年12月1日│高雄市澄清湖加油站│500元││├──┼──────┼──────────────┼───────┤││⒏│94年12月16日│高雄市桂林加油站│500元││├──┼──────┼──────────────┼───────┤││⒐│94年12月21日│高雄市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500元││├──┼──────┼──────────────┼───────┤││⒑│94年12月25日│高雄市桂林加油站│500元││├──┼──────┼──────────────┼───────┤││⒒│94年12月26日│高雄市港都加油站│600元││├──┼──────┼──────────────┼───────┤││⒓│95年1月24日│屏東市中國石油復興路站│500元││├──┼──────┼──────────────┼───────┤││⒔│95年1月24日│屏東市○○街○號台糖(股)屏│469元│││││東量販店│││├──┼──────┼──────────────┼───────┤││⒕│95年1月28日│高雄縣全國加油站-大寮站│500元││├──┼──────┼──────────────┼───────┤││⒖│95年1月29日│屏東市○○街○號台糖(股)屏│395元│││││東量販店│││├──┼──────┼──────────────┼───────┤││⒗│95年1月30日│屏東縣台亞石油-萬丹站│500元││├──┼──────┼──────────────┼───────┤││⒘│95年2月1日│屏東市○○街○號台糖(股)屏│658元│││││東量販店│││├──┼──────┼──────────────┼───────┤││⒙│95年2月2日│屏東市○○街○號台糖(股)屏│1,180元│││││東量販店│││├──┴──────┼──────────────┴───────┤││合計│80,102元│└─┴─────────┴──────────────────────┘【附表】
┌───────────┬──────────────┬───────┐│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卡號(2張)│申請日期││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94年11月2日│││0000-0000-0000-0000││├─┬──┬──────┼──────────────┼───────┤│刷│編號│刷卡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卡├──┼──────┼──────────────┼───────┤│消│⒈│94年11月24日│中國石油三多三路站│500元││費├──┼──────┼──────────────┼───────┤││⒉│94年11月27日│明月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⒊│94年12月18日│遠傳電信公司-大寮鳳林│6,029元││├──┼──────┼──────────────┼───────┤││⒋│94年12月18日│台亞石油-新厝站│500元││├──┼──────┼──────────────┼───────┤││⒌│94年12月30日│朋元租車│5,000元││├──┼──────┼──────────────┼───────┤││⒍│94年12月30日│朋元租車│5,000元││├──┼──────┼──────────────┼───────┤││⒎│95年1月6日│金銀島購物中心│1,335元││├──┼──────┼──────────────┼───────┤││⒏│95年1月22日│明月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⒐│95年2月1日│優加力-大港站│500元││├──┼──────┼──────────────┼───────┤││⒑│95年2月3日│全國加油站-九如站│500元││├──┼──────┼──────────────┼───────┤││⒒│95年2月3日│台糖油品-大發加油站│500元││├──┼──────┼──────────────┼───────┤││⒓│95年2月9日│中國石油-大寮站│82元││├──┼──────┼──────────────┼───────┤││⒔│95年2月27日│千越加油站-屏東站│500元││├──┴──────┼──────────────┴───────┤││合計│21,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