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智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柔鈞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曾柔鈞明知標題為「韓國3D染眉課程介紹」之文章,係 彭詩筠 所撰寫,並發表於「soho仕女養身美顏spa」網站、奇摩網站部落格「soho仕女養身美顏spa-高雄旗艦店」及天空部落格「soho仕女養身美顏spa-高雄旗艦店(美容、spa、脫毛、彩妝、美體服務」之網頁上,為彭詩筠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上開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被告曾柔鈞竟基於重製、公開展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3樓之2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部落格,並以其向該網站申請之帳號「KOKOna520」帳戶登入「尚溱美學新娘秘書.美容.美髮.理髮. 美甲 .挽臉專業教學」網頁,在該部落格網頁上發表標題為「★韓國3D染眉新技術★3D染眉韓國新技術染眼線」之文章,並在該文章中刊載前開彭詩筠所撰寫之「韓國3D染眉課程介紹」文章;再於同年月26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3樓之2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奇集集生活萬用網站,並以其向該網站申請之帳號「KOKOna520」帳戶,在該網站上刊登「韓國3D染眉染眼線隱形眼線超夯」之廣告,並於該廣告上刊載前開彭詩筠所撰寫之「韓國3D染眉課程介紹」文章,均用以供網路上不特定人瀏覽並為其從事染眉設計之行銷工作。嗣彭詩筠於100年11月17日16時許,上網瀏覽時,始發現有遭人抄襲之情事。因認被告曾柔鈞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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