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對人即債務人柯慧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逾期繳納在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逾期繳納在滿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