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2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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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2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健鴻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健鴻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3行採尿時間「更正為「翌日15時22分許」;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鑑定許可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健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508號判決確定後,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非字第80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3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7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執行完畢,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均為施用毒品罪,本次復犯相同犯行,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反應力,認其法定本刑有予以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為此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自有不當;復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且除構成累犯之科刑紀錄外,另有他次施用毒品前科之素行;兼衡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鉅大;並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589號被告 王健鴻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9樓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健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予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3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0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即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72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提起上訴,經高雄地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4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6月23日18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6月24日21時許,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拘票逮捕,於同日15時22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健鴻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毒品案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L0-000-000)。
(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L0-000-000)。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檢察官余彬誠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 字第 3206 號判決(108.12.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簡上 字第 7 號(109.03.05)[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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