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97號聲請人 蘇莠宜 相對人SUGANOB.JANETTEREDUBLA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7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6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上開事件卷宗足憑。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75元【計算式:8,700×1/4=2,175】,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