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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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朱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0,695元(計算式:永靖鄉敦厚村圳腳巷98號房屋課稅現值17,700元○○○鄉○○段○○○○號土地原告應有部分面積現值742,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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