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子鳴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9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子鳴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
(一)葉子鳴於民國107年9月6日下午1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貨車沿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下,行經竹北交流道時,與 盂正雄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後雙方均自新竹交流道駛離國道
1號高速公路。葉子鳴於107年9月6日下午1時38分許,在新竹市○○路與展業一路口,基於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犯意,駕駛上開營業小貨車橫擋在盂正雄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而以此等強暴手段妨害盂正雄自由駕車用路之權利。
(二)葉子鳴另行起意,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7年9月
6日下午1時38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新竹市○○路與展業一路口,謾罵「幹你娘雞巴」、「幹你娘」等語,以此方式侮辱盂正雄,足以貶損盂正雄之社會評價。
(三)葉子鳴另行起意,並基於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之犯意,於
107年9月6日下午1時38分許,在新竹市○○路與展業一路口,以腳踹盂正雄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車門,並以手破壞左側照後鏡,致該車駕駛座車門板金凹陷、左側照後鏡破損,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盂正雄。
二、案經盂正雄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葉子鳴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盂正雄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毀損照片5張附卷可查。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葉子鳴就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就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就事實及理由欄一、(三)所示部分,犯刑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行車糾紛,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竟率然以強暴手段妨害證人盂正雄自由駕車用路之權利,犯罪動機並非良善、犯罪手段亦非平和,又率爾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謾罵證人盂正雄,除貶損證人盂正雄之社會評價外,無濟於紛爭之解決,另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再被告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害人財物價值,以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品行、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及宣告刑│├──┼──────┼─────────────────┤│1│事實及理由欄│葉子鳴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一、(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事實及理由欄│葉子鳴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一、(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事實及理由欄│葉子鳴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拘│││一、(三)│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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