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9號上訴人 王銘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婉如 、 王馨儀 、 王耀鋒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