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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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0號

原告 梁錦蕙

被告 卓憲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梁錦蕙對被告卓憲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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