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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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朱俐瑾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珉展

陳紘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再者,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原告甲○○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甲○○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丙○○及丁○○就被繼承人乙○○所遺如民事起訴狀附表1之:編號1、登記日期為112年9月1日(即本件附表編號2),編號3至5、登記日期均為112年8月25日(即本件附表編號3至5),及編號6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即本件附表編號1)等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遺產繼承登記,均應予塗銷。以此,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塗銷之標的即系爭不動產價額為計算標準,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3,085,236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3,085,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全部)

70,3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7,7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2250分之2096)

142,306元(依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0元計算)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1)

201,863元(依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8,450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分之5)

358,167元(依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700元計算)

5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312,600元(依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7,300元計算)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3,085,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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