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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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原告鋐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冠廷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晏安 律師

複代理人 曾愉蓁 律師

被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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