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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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98號聲請人洪培德即長工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裕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