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柏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3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460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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