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軍聲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軍聲保字第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簡秉閎(原名:簡宏穎、簡弘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對未成年人性剝削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如附件所示之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3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輔導紀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人的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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