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35號

上訴人速連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 律師

被上訴人巨葉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佳榕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費用事件,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林哲賢

法官吳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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