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3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劉鑫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32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
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之逾期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元,及自10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附表:
┌──────┬────┬────────┬─────────┐
│租期│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起算日│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台幣)│││
├──────┼────┼────────┼─────────┤
│93年1月1日~│5016元│94年3月1日│1、96年12月31日前│
│93年12月31日│││,按逾期繳納未滿1│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
│94年1月1日~│5016元│95年3月1日│百分之2,逾期繳納│
│94年12月31日│││在1個月以上者,每│
││││逾1個月,照欠額加│
││││收百分之5,最高以│
││││欠額之1倍為限。│
│││││
││││2、97年1月1日起按│
││││月加計千分之5,最│
││││高以欠額之百分之│
││││30為限核計。│
│││││
││││3、若依1核計於96年│
││││12月31日前已逾百分│
││││之30者,不再加計,│
││││未達百分之30者,另│
││││依2加計至百分之30│
││││為限。│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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