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104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志
被 告 顏福銘 原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7日上午9時18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曾秀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104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志
被 告 顏福銘 原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7日上午9時18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