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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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楊義雄 相對人 黃純志
黃美英 林江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余 說於民國(下同)77年2月13日以附表土地及附表建物編號1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7年2月12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後分別⑴於78年9月8日增加如附表建物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物;⑵於79年10月30日變更登記權利價值為本金最高限額5,000,000元;⑶於81年1月22日變更登記權利價值為本金最高限額10,000,000元;⑷於94年10月17日變更登記債務人為第三人 黃余說 及相對人黃純志,及存續期間自77年
2月12日起至127年2月12日止。嗣相對人黃純志於94年10月19日邀同第三人黃余說、 王玉英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詎自98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4,453,48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又經相對人黃純志自99年1月26日至99年10月12日止償還本金340,453元,利息繳至99年10月12日止,現尚未受償本金4,113,036元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房屋貸款契約、催收款項暨呆帳債權備查卡、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雲院恭98司執丙字第4150號債權憑證、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10月17日雲院通非平決101年度司拍字第15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101年10月19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①如附表土地編號2所示不動產於101年4月2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黃純志、黃美英所有,②如附表土地編號1及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買賣移轉給第三人 王同仁 ,復於101年1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江霞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5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 明正 ││0000-0000│建│133.87│全部│林江霞所有││0│││││││││重測前:虎尾段0000-0000地號││1││││││││││├─┼───┼────┼───┼───┼────────┼─┼──────┼───────┼───────────────┤│0│雲林縣│虎尾鎮│明正││0000-0000│雜│22.79│2分之1│黃純志、 黃美英公 同共有1/2││0│││││││││重測前:虎尾段0000-0000地號││2││││││││││└─┴───┴────┴───┴───┴────────┴─┴──────┴───────┴───────────────┘┌──────────────────────────────────────────────────────────────┐│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58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段08│雲林縣虎尾鎮光│4層加強磚造│一層57.67│159.││全部│林江霞所有││0│000│61-0000地號│復路502號││二層57.67│05│││重測前:虎尾││1│││││三層43.71││││段00000-000│││││││││││建號│├─┼───┼───────┼───────┼───────┼─────┼──┼─────────┼──────┼──────┤│0│00000-○○○鎮○○段08│雲林縣虎尾鎮光│2層加強磚造│一層52.93│105.││全部│林江霞所有││0│000│61-0000地號│復路502號││二層52.93│86│││重測前:虎尾││2│││││││││段00000-000│││││││││││建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