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 蒲心豪 被上訴人 楊榮烈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夏一峯法官吳蕙玟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嘉麒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 蒲心豪 被上訴人 楊榮烈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夏一峯法官吳蕙玟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