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豐儀選任辯護人洪國欽律師
陳子操律師被告 陳嘉宏
蘇建民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李偉如 義務律師被告 才元華 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豐儀、陳嘉宏、蘇建民、才元華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豐儀、陳嘉宏、蘇建民、才元華等四人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林豐儀、陳嘉宏、蘇建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被告才元華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有卷內相關事證可參,其等罪嫌重大,且所犯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業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各應自103年3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英奇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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