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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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74號聲請人海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有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簡硯姝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空間美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陳鵬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111年5月15日176,500元H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