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21號聲請人 蔡葉媌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宣惟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