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晞媛被告許育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晞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賴晞媛因被告許育嘉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令冠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