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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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10號聲請人 林金淑 代理人 張朝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28187-011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65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6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6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