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賢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109年度偵字第1431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1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黃靖崴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