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7年度營偵字第1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車牌「七一五一-SH」壹面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宗椅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定,以九十七度營偵字第一八三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偽造之車牌「七一五一-SH」一面,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如主文所示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又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度營偵字第一八三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覆核相關卷證屬實,故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