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盈亮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肆包(合計淨重拾貳點柒柒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伍包(合計淨重叁點零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盈亮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
134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4包(聲請書誤載13包,合計淨重12.77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5包(合計淨重3.09公克,聲請書誤載淨重3.097公克),為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2紙可稽(見毒偵字第2863號卷第16頁、毒偵字第804號卷第13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與首揭規定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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