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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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9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72號抗告人 汪紀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執照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197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