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5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水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15號上訴人 簡千翔
簡福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水利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
1月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1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上訴人僅繳納4,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黃桂興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