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29號原告 林金坤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被告 林黃玉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位關於被告姓名「 林黃玉娟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黃玉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絛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