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龔品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約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108年度橋簡字第3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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